2013年1月29日 星期二

餐飲業油煙空氣污染物管制規範及排放標準(草案)

餐飲業油煙空氣污染物管制規範及排放標準(草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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餐飲業油煙空氣污染物管制規範及排放標準(草案)
第一條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、第二十三條、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、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。
第 二 條本標準專有名詞及符號定義如下:
1.餐飲業: 以烘、烤、煎、炒、油炸等烹飪方法處理食材之事業場所。
2.集排氣系統: 係指將烹飪作業區排出或逸散出之油煙,捕集並輸送至污染防制設
備,使傳送之氣體不直接與大氣接觸之系統,該系統包括集氣設施及連接裝置。
3.集氣設施: 收集或避免油煙逸散之設備。
4.捕集速度: 包圍型氣罩之捕集速度係指氣罩開口面任一點之最低風速;外裝型氣罩之捕集速度係指氣罩吸引油煙逸散範圍內,距該氣罩開口面最遠距離之作業位置之最低風速。
5.烹飪作業區: 係指所有使用中之烹飪用具外緣所形成之作業區。
6.擋板過濾器: 係指能將含油煙之廢氣經由碰撞、截留等去除機制,將油份自氣體中分離,達到清淨廢氣目的之污染防制設備。
7.濾材過濾器: 係指利用纖維、陶瓷、金屬或其他材質經編織方式所結構之濾材,具有慣性碰撞、截留、布朗運動、重力沈降或靜電吸引等去除機制,將油份自氣體中分離,達到清淨廢氣目的之污染防制設備。
8.靜電集塵機: 係藉由正電極放電端釋放出電荷,使含油煙廢氣中之油份液滴帶電,再經由靜電吸引作用,將油份液滴附著於負電極收集板後去除之污染防制設備。
9.污染防制設備排放削減率之計算公式如下:
排放削減率 ﹦(E-E0)/E*100%;單位為% 。
E:經集排氣系統進入污染防制設備前之油煙污染物質量流率,單位為g/hr
E0
(排放量):經污染防制設備後逕排大氣之油煙污染物質量流率,單位為g/hr
第 三 條本標準適用對象如下:
1.同一公私場所所有用餐座位數85個(含)或廢氣總排氣量80Nm3/min(含)以上之餐飲業。
2.同一公私場所所有用餐座位數85個或廢氣總排氣量80Nm3/min以下之餐飲業者,因民眾陳情,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污染之虞者。
第 四 條餐飲業作業場所空氣污染物產生區應設置集排氣系統,其性能與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:
1.集氣設施之廢氣捕集速度應大於1.0m/sec(含) 。
2.集氣設施之水平投影面積須超出烹飪作業區周邊20㎝以上。
3.集氣設施應設置瀝油槽、導油孔及集油容器。
4.風管中之排氣速度應大於7.5m/sec(含7.5) 。
5.廢氣排放口不得接至下水道或溝渠中。
6.集氣設施每週至少清洗積油一次,並做清洗記錄。
7.風管每半年至少清洗油垢或更換一次,並做清洗或更換記錄。(優美環保有做清洗服務
廢氣排氣量可使用簡易式流量計量測;或以風速計測得知風速乘上測點之管線截面積之積表示。
各項記錄應至少保存二年備查。
第 五 條餐飲業作業場所產生之空氣污染物應設置油煙污染防制設施,並應符合下列規定:
1.設置能固定且易於拆換清洗之擋板或濾材過濾器。
2.應設置靜電集塵機或排放削減率大於百分之九十(含)之油煙污染防制設施。
3.設置靜電集塵機作為油煙污染防制設施,應設置導油孔、集油容器及符合設備電壓設計參數至少9000伏特。
4.除設置靜電集塵機外,設置排放削減率大於百分之九十(含之油煙污染防制設施,應備有排放削減率證明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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